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9日临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大信访工作,促进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法及时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大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通过办信接访,为民排忧解难;收集掌握社情民意,服务人大监督工作;
(二)开展信访监督,督促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落实人大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决议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情况的意见、建议;
(三)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六)《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案件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七)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一般由办公室信访科受理。
重要信访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催办。
人大常委会领导直接收阅或接访的信访件,作出批示意见后,由信访科登记后办理。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直接收阅或接访的信访件,一般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办理意见,然后交信访科登记办理。
第六条 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建立信访领导小组,信访领导小组必要时可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市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汇报人大转办和交办信访件的办理情况,确定分析信访热点、难点问题,部署总结人大信访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人大常委会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对转办的信访件,将办理情况答复信访人,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办反馈办理情况。
对交办的信访件,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逐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与信访人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处理意见、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人大常委会说明原因。
人大常委会将不定期地对查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并对回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对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调查研究,评议、审议、视察、个案监督等工作,依法督促职能部门解决落实。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者被举报、被控告的单位。不得利用信访工作职权,徇私情、谋私利。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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